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蘇祈紘
- 相對人
- 禎懋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沈慧芳兼沈長發之繼承人
- 人
- 相對人
- 沈成章兼沈長發之繼承人
沈仲芳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裁全字第三二九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五八七號提存事件所提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債券代號:A○○○○○號),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准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29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面額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8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為擔保物後,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87號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以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票等語。
三、查本件原假扣押債務人沈長發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死亡,由沈成章、沈慧芳為其法定繼承人,其餘繼承人業已聲請拋棄繼承在案,有本院107年8月10日士院彩家靜102年度司繼字第838號家事庭函在卷可憑,故本件就假扣押債務人沈長發部分自應列沈成章、沈慧芳等2人為相對人;再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29號裁定、本院102年度存字第587號提存書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