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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78號

聲請人
林文斌
聲請人
林侑臻
聲請人
林月霞
聲請人
陶衍勳
聲請人
陶萱萱
聲請人
陶媛禎
聲請人
陳廣雄
聲請人
陳鐸仁
聲請人
陳榮朝
聲請人
陳珍裕
聲請人
陳素琴
聲請人
張陳寶清
聲請人
李張瓊嬌
聲請人
李紫菱
聲請人
李紫薇
聲請人
李武龍
聲請人
李婉珍
聲請人
李婉靖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89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0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792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10號裁定核定為30,000元,合計218,792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78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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