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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
米亞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升
相對人
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44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14萬元為擔保金,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45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業經和解成立,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和解筆錄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本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8 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12 號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成立和解,該和解筆錄第3 項即載明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燿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聲請人取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4508號提存金14萬元(該提存法院顯有誤寫之錯誤,應另行聲請更正),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該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故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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