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貿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貿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明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Bio Defense Corporation Ltd.)
- 法定代理人
- 林勇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
- 法定代理人
- Scott Edward Rothwell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王國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萬3,500元【計算式:美金500,000元×29.327(即上訴人起訴日107年4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見本院卷一第66頁)=14,663,50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