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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許碧惠

原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群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羿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姍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睿綋
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之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含已完成部分之報酬,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等各判決意旨,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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