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
- 原告
-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群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羿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姍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睿綋
- 複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民法第511條但書規定之損害賠償範圍是否包含已完成部分之報酬,參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等各判決意旨,具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