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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許碧惠

原告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冠群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羿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玉姍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睿綋
複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之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佰參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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