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5號
- 原告
- 源冠廣告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群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羿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姍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睿綋
- 複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之主文公告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公告主文第一項關於「新臺幣捌佰參拾肆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佰貳拾壹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之相同法理,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