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連瑞祥、郭家凰
- 原告嘉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家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3號原 告 嘉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瑞祥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 被 告 郭家寶 郭家寅 郭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8日命被告於同年10月5 日前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同年9 月25日送達予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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