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8號上 訴 人 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東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875 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3 萬3,822 元,合計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共493 萬4,697 元(計算式:2,900,875+ 2,033,822=4,934,69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4,8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