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1號 原 告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雯 被 告 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晏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1,1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處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