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4號原 告 竺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柯春亮 被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顯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所定工程承攬契約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