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7號

返還溢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法定代理人
陳雪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惠栢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 萬3,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9,3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