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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92號

抗告人
飛鴻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景
相對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8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489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蓋用抗告人公司印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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