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92號
- 抗告人
- 飛鴻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景
- 相對人
-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力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8日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489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蓋用抗告人公司印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