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15號
- 抗告人
-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益明
- 抗告人
- 石英慧
- 相對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6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7年7月20日、24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稽,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