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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62號

酌定檢查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蕭錫証徐文瑞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62號

抗告人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敏健
相對人
邱義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7 年度司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主張每小時報酬新臺幣(下同)2,500 元,遠高於法院酌定同類案件之報酬費用,且會計師業務評鑑費用收取報酬之標準為每小時1,000 元,故相對人之報酬,亦應酌定為每小時1,000 元計算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修正前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抗告人之股東李冠賢前向本院聲請為抗告人選派檢查人,以檢查抗告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31日以105 年度司字第13號裁定選派相對人為抗告人之檢查人,抗告人不服,提出抗告、再抗告,經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162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非抗字第16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確定,且相對人已完成抗告人98年度至102 年度之檢查工作,並提出檢查報告乙份到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字第13號選派檢查人事件、107 年度司字第32號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又就相對人主張投入檢查工作時間為28小時一事,經本院核閱上開選派檢查人事件、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卷內所附相對人前述檢查年度、檢查工作之內容,及檢查報告所載之項目明細及檢查發現,並斟酌相對人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認相對人主張其投入檢查工作時間為28小時,應屬適當,而為可採。

㈡、按檢查人報酬金額之酌定,屬於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應由法院依個案評估會技師本身所據特定專業知識之價值,與所需投入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費用、日後之後續事項及風險,予以個別酌定,並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之基礎。參照臺北市會計師公會另案函覆本院略以:會計法修正後,已將會計師公會訂定會員酬金標準之規定刪除,訂定酬金標準之依據已不存在,會計師收取酬金,有依工作時數計算者,案例中會計師之計費方式為:會計師每人每小時費用約5,000元、經(副)理每人每小時之費用約為2,000 元,領組每人每小時費用約為1,200 元、組員每人每小時之費用約為800元(以上不含影印、裝訂、打字、印刷、交通、差旅及郵電費等費用)等語( 見本院卷第40、41頁) ,審酌抗告人之實收資本總額為1 億3,500 元,相對人檢查範圍為抗告人自98年度起至102 年度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情事,認相對人主張其酬金以每小時2,500 元計算,並另加計車馬費、打字及文字處理等費用共1 萬元,合於通常會計師之收費計算標準,應屬合理,故相對人所得請求之報酬為8 萬元(計算式:2,500 元×28小時+1萬元=8萬元)。

㈢、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報酬應參照會計師業務評鑑費用收取標準,以每小時1,000 元計算云云。惟會計師業務評鑑,係受託辦理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事務所,由其他會計師執行同業評鑑,與檢查人係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工作性質顯不同,自難以該鑑評費用收取標準,作為核定相對人報酬之依據。至抗告人所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字第160號裁定,為法院就該案之具體個案所為之認定,對本院無拘束力,且所憑之事實不同,自難比附援引,抗告人執此主張,要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酌定相對人之檢查報酬為8 萬元,核無違誤,抗告人仍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62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酌定檢查人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