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蔡子琪
- 原告盧彥甫即盧福隆之繼承人
- 被告王秀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46號 抗 告 人 盧彥甫即盧福隆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 年度司拍字第59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 號判例要旨、94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第270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主張:第三人盧福隆於民國105 年6 月1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與借款同額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5 年9 月13日,並經105 年6 月15日登記在案。詎盧福隆屆期未為清償,嗣於106 年8 月23日死亡,抗告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盧福隆自簽訂借款契約書時起,已陸續清償3 萬3,000 元、17萬元,又相對人曾邀約盧福隆一同投資翰元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元公司),盧福隆除替相對人給付100 萬元予翰元公司外,雙方復約定翰元公司所發放予盧福隆之紅利,均交予相對人收受,以作為清償借款之用,而翰元公司陸續給付之紅利已逾150 萬元,是盧福隆向相對人借貸之債務已清償完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消滅,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是相對人實無權行使抵押權,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件為證,依其所提出之前開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系爭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所主張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裁定予以准許,並無不合;至抗告人指稱盧福隆自借款時起已陸續清償部分款項,並為相對人代墊翰元公司款項,且收受翰元公司發放予盧福隆之紅利,是盧福隆已清償全部債務云云,縱然屬實,亦係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之實體法上之爭執事項,依首開說明,抗告人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於抗告程序加以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平 方 公 尺│ │ ├─┼───┼────┼────┼────────┼────────┼──────┤ │1│新北市│ 淡水區 │ 仁愛 │ 91 │ 1,005.00 │ 128/10000 │ ├─┴───┴────┴────┴────────┴────────┴──────┤ │建物︰ │ ├─┬──┬───────┬──────┬────────────────┬───┤ │編│ 建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建築材料及房├─────────┬──────┤ │ │號│ 號 │建 物 門 牌│屋層數 │樓 層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範圍 │ ├─┼──┼───────┼──────┼─────────┼──────┼───┤ │1│894 │新北市淡水區仁│住家用 │17層:111.92 │陽台:15.23 │全部 │ │ │ │愛段9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電梯樓梯間:18.15 │雨遮:0.26 │ │ │ │ ├───────┤21層樓房 │合計:130.17 │合計15.49 │ │ │ │ │新北市淡水區中│ │ │ │ │ │ │ │正路2 段12號17│ │ │ │ │ │ │ │樓 │ │ │ │ │ ├─┴──┴───────┴──────┴─────────┴──────┴───┤ │備註:含共有部分同段932、933 建號權利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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