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林文聰
原告
林哲永
原告
邱慧捷
原告
黃美文
原告
蔡明理
原告
解玉寶
原告
莊盟錫
原告
洪美玲
原告
張素敏
原告
黃意萍
原告
日綺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敏雄
原告
蕭美萍
原告
王文君
上列原告
13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魏憶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乃芙律師
被 告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被 告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被 告 東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標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TUNG Te-Wang)
被 告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被 告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被 告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達
被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景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福
被 告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工藤秀俊
上列 被 告
13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施穎弘律師

張芷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上開原告對被告之訴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4時30分在內湖民事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