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文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6號 原 告 林文聰 林哲永 邱慧捷 黃美文 蔡明理 解玉寶 莊盟錫 洪美玲 張素敏 黃意萍 日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敏雄 原 告 蕭美萍 王文君 上列原告 13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魏憶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黃乃芙律師 被 告 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被 告 加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右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被 告 東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若飛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標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TUNG Te-Wang) 被 告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鈞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被 告 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被 告 慶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達 被 告 駿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被 告 景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福 被 告 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工藤秀俊 上列 被 告 13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施穎弘律師 張芷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上開原告對被告之訴訟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4時30分在內湖民事庭大樓第 二法庭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