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呂佳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呂佳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