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6號
- 上訴人
- 梁智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消字第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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