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 債務人
- 林時樹
- 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陳芃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擔任水電工之工程行名稱、工作地點各為何?該工
程行之負責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工程行名片、工程行外觀之照片、自105 年2 月起迄今收入
若干元之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5 年2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如實際上未繳納,則應予剔除。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 年2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
,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
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
網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與子女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其與債務人之關
係各為何?設籍於該處之原因?並提出該2 戶籍地之建物登記
謄本。
6.說明債務人、配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
)、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
?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長女之工作內容、收入各為何?是否與債務人同住
?是否有給付扶養費予債務人?
9.債務人除長子與長女外,是否尚有其他子女?如是,請提出其
他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0. 提出債務人配偶、子女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
11. 說明債務人長子之生母現住所地為何?是否分擔扶養費用?
生母之工作內容、收入各為何?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12. 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配偶及「所有」子女
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3. 說明磊鑫工程行目前營業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4.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5.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6. 說明為何於原月租費999 元方案到期後,改為月租費1,399
元方案,而非選擇較低月租費之方案,以撙節支出?說明月
租費1,399元之必要性及原因。
17. 提出債務人名下3 輛汽車多年未使用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其
燃料費、牌照稅之繳納情形,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8. 說明車號0000-00之汽車,何以未辦理報廢?
19. 提出最近3個月加油單據。
20. 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