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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債務人
陳弘仁
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105 年6 月起迄今所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
  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任職於麗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薪
  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自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 年6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10
  5 年6 月至106 年6 月之租賃契約影本、現住所地之建物登記
  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
  近一年水、電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列坐落於基隆市之土地64筆、汐止區拱
  北段之房地4 筆係繼承自何人?與何人公同共有?並提出財產
  清單所列共80筆房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6.說明債務人、配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
  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
  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
  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
  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受益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
  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
  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
  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配偶、子女之住所地為何,該房屋為何人所有,其
  與配偶、子女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該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9.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10. 提出債務人父母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 說明債務人父母之實際居住地址、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退休金、老年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
    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
12. 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
13. 提出107 年3 月起迄今之國民年金繳費明細。
14.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5.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6. 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
    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399 元之必要
    性及原因。
17. 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之汽車,目前所在位置?由何
    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估價單。
18. 提出交通費之證明文件(如最近2 個月之加油單據或搭車購
    票明細)。
19. 說明債務人給付子女扶養費之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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