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 務 人 顏宇真即王宇真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報是否有繫屬中之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 院、股別及案號。 2、陳報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5、說明自民國104年7月至9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 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 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6、債務人任職胖老爹美式炸雞之地點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 資,並提出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 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0、提出債務人罹患甲狀腺低下之診斷證明書。 11、債務人應分別說明丁昱立、王麗君、于恆祥、卜至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聯絡電話,及可送達之地址。債務人與丁昱立、王麗君、于恆祥、卜至華間之關係,債權成立之日期,借款之原因及用途,丁昱立、王麗君、于恆祥、卜至華如何交付借款予債務人,總債權金額,利息、違約金之計給內容,截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金額,若有債權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12、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所列每月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28,586元(租金10,000元,管理費300元,水電瓦斯費1,100元,膳食費7,500元,有線電視費600元,手機通訊費1,456元,交通費2,080元,醫療費1,050元,雜支3,000元,寵物費用1,500元),已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157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且超過之金額高達12,429元,債務人現職收入亦不足支應上開生活費用,難認合理。債務人應說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生活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以履行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