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債 務 人 傅酀茹即傅錦鳳 代 理 人 高傳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民國105年8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年8月至106年10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 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如全無工作收入 ,則應說明有何不出外工作之正當理由,及債務人之生活支 出由何人支應,如何支付。 7、債務人於105年度受有德嘉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9,800元,請說明工作期間並提出薪資單 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8、債務人任職好景事業有限公司自107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 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債務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陳報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3、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所列每月生活費為31,704元(租金15,000元,電費774元、瓦斯費1,320元,膳食費6,600 元,交通費1,500元,電話1,031元,醫療費500元,雜支2,000元,南山人壽保險費2,979元),已超過107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157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又債務人雖患有哮喘而不宜爬樓梯,惟仍可承租有電梯之套房,並無承租1樓而支出租金高達15,000元之必要,又商業 保險費不得認為係必要支出項目,故債務人所列每月生活費實有再予以減縮之必要。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