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債 務 人 陳彥翰 代 理 人 張衞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配偶及其子女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民國105年8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6、提出債務人任職鑫辰工程行之職稱及工作內容,並提出自105年8月起至離職日止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 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離職之日期 及原因為何?是自請離職或遭資遣?有無領取資遣費及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自鑫辰工程行離職後,至任職誼光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前,是否全無工作收入?原因為何?如有工作收入,應 按時間順序,據實陳報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 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 大約收入金額。 8、提出債務人任職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7月起迄今之 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 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 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8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3、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14、依債務人所列聲請前二年期間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377,750元,扣除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支出約826,367元,差額為551,383元。債務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如欲提出符合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及第2項第4款規定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 須達454,714元,如以72期履行,每期最低清償金額為7,659元。惟依債務人陳報之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已無餘額,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達盡力清償標準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