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 債務人
- 林宗源
- 代理人
- 周尚毅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說明債務人配偶何以擔任摩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並持 有該公司18萬之股份數? 2.債務人女兒105-106 年之財產清單顯示,有摩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投資160萬元,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