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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債務人
謝和錦
代理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5、債務人任職金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7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
   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
   及金額。
6、說明債務人所述「承接仲介案件」之詳細工作內容,如何計
   算報酬,並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年12月起至107年6月
   ,每件案件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
   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
   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06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
   無工作收入,若有,應陳報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
   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無工作收入,
   應說明於長子就學後,有無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之計劃。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
    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
    住成員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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