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2號債 務 人 謝和錦 代 理 人 陳信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5、債務人任職金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7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 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 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 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 及金額。 6、說明債務人所述「承接仲介案件」之詳細工作內容,如何計 算報酬,並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年12月起至107年6月,每件案件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 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 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06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 無工作收入,若有,應陳報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 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無工作收入, 應說明於長子就學後,有無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之計劃。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提出債務人現居住地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