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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辜漢忠

  • 當事人
    黃彩婕即黃美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債 務 人 黃彩婕即黃美齡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民國105年12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任職中瑞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12月至106年9月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 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 5、債務人任職北投麗禧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 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6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107年1月至8月薪資單毋庸再提)。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 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 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06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 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 105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8、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9、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址及居住址在臺北市北投區,而其未成年長子及長女卻於新北市淡水區就學之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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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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