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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債務人
李永存即李緯祥
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
  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
  務、保單借款、民間借款、設定抵押權…等),並提出相關文
  件。
⒉自105年3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
  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說明何以104 年間
  有高達7萬9,195元之股票股利所得?
⒊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
  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2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⒍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⒎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及104、105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
  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
  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⒐請說明英川商行之營業狀況,並提出近5年之營業額報表。
⒑請提出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⒒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
  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
⒓請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近2年之門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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