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債 務 人 黃大富即黃謙瑜即黃嵩茹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自104 年6 月起至106 年12月間,是否一直居住在臺中市?其實際地址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於104年6月至106年7月任職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地址設於臺北市大同區,與債務人住所地為臺中市為不同縣市,請說明之。 2.說明債務人前有投保之保險公司為何? 3.說明107 年4 月18日陳報收入(三)第2 點為何公司發放之薪資或獎金?何以有良薪、澄薪、昇技之區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上開獎金及薪資應列入聲請前2 年(104 年8 月至106 年7 月)內之收入。 4.債務人稱聲請前2 年(104 年8 月至106 年7 月)內向朋友借款,說明朋友姓名、地址、借款金額及時間,何以未列入債權人清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前稱更生前2 年之生活開支由母親以現金小額支付,與上開說明不符,請說明之。5.提出債務人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說明債務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帳戶內,於105 年4 月22日有自新光人壽匯入5,722 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說明債務人106 年扣繳憑單何以有良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澄品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該薪資收入與上開第3 點是否為同筆款項? 8.債務人稱每月飲食生活開銷只剩4,300 元,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不符,請說明之。 9.債務人係於107 年1 月始承租房屋,故聲請前2 年內如確實無租金支出,應予剔除。 10. 債務人聲請狀所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必要支出之記載與106 年11月28日所提每月支出明細,有多項內容不同(如前者膳食費為7,000 元,後者為8,000 元;前者交通費800 元,後者為850 元),請說明之。又債務人稱交通費可向公司申請,故應予剔除。 11.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照聲請前2 年(104 年8 月至106 年7 月)內之收支狀況填寫,並依上開補正事項修正後,重新提出。如確實無支出應予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