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林大為
- 被告陳若盈即陳玫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債 務 人 陳若盈即陳玫芳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是否為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其工作地點為何?並提出107 年7-9 月之薪資明細。 2.提出107 年3-4 月任職於家暘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 3.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所提出之資料未顯示107 年2 月後之投保資料)。 4.說明甲證12之1 職業工會收據中之保證費1,500 元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甲證13健保費計費明細中,107 年6-7 月投保單位為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所陳任職之公司名稱不同,請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聲請狀所附之債權人清冊與107 年9 月21日所提之附件4 債權人清冊內容不盡相同(如後者未記載銀行債權),請查明修正後重新提出。 7.債務人於103 年12月至104 年6 月期間侵占之不法所得2,916,769 元,於扣除該期間103 年12月至105 年3 月止之必要支出後之餘額,應列入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 8.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照聲請前2 年內(105 年4 月至107 年3 月)之實際收支填寫,並按補正事項修正後,重新提出(107 年9 月21日所提之聲請前2 年內收入之期間有誤,且該期間之支出亦應依同一格式填寫)。 9.說明債務人於103 年12月至105 年3 月之住所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 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居住於聲請狀所載地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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