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債 務 人 陳若盈即陳玫芳 代 理 人 林蔚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是否為中興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其工作地點為何?並提出107 年7-9 月之薪資明細。 2.提出107 年3-4 月任職於家暘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 3.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所提出之資料未顯示107 年2 月後之投保資料)。 4.說明甲證12之1 職業工會收據中之保證費1,500 元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甲證13健保費計費明細中,107 年6-7 月投保單位為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所陳任職之公司名稱不同,請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聲請狀所附之債權人清冊與107 年9 月21日所提之附件4 債權人清冊內容不盡相同(如後者未記載銀行債權),請查明修正後重新提出。 7.債務人於103 年12月至104 年6 月期間侵占之不法所得2,916,769 元,於扣除該期間103 年12月至105 年3 月止之必要支出後之餘額,應列入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 8.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照聲請前2 年內(105 年4 月至107 年3 月)之實際收支填寫,並按補正事項修正後,重新提出(107 年9 月21日所提之聲請前2 年內收入之期間有誤,且該期間之支出亦應依同一格式填寫)。 9.說明債務人於103 年12月至105 年3 月之住所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 說明債務人自何時起居住於聲請狀所載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