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債 務 人 黃震綸即黃政綸即黃政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稱自105 年6 月起迄今任職於悍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惟卻投保於臺北市咖啡加工職業工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於新莊中港郵局之帳戶內,於105 年7 月28日、105 年10月12日、106 年11月8 日、107 年7 月4 日有自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邱建璋、頤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勞保局匯入14,955元、7 萬元、66,000元、6,370 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確為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提出最新租約影本。 4.提出最近一年之醫療費用明細。 5.提出機車行照影本。 6.債務人105-106 年度所得清單中有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執行及營利所得,請說明其給付原因?如確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7.債務人住所地與工作地在不同縣市,請說明上班之交通工具為何?並提出最近2 個月交通費單據。 8.說明債務人與2 名未成年子女須居住達35坪住宅之原因?是否願於租約屆期後,另承租坪數較小之住宅,以撙節租金支出?如否,其原因為何? 9.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照聲請前2 年(105 年5 月至107 年4 月)內之收支狀況填載,並按上開補正事項修正後,重新提出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