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債務人
黃震綸即黃政綸即黃政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稱自105 年6 月起迄今任職於悍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惟卻投保於臺北市咖啡加工職業工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2.說明債務人於新莊中港郵局之帳戶內,於105 年7 月28日、10
  5 年10月12日、106 年11月8 日、107 年7 月4 日有自美商賀
  寶芙股份有限公司、邱建璋、頤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勞保局
  匯入14,955元、7 萬元、66,000元、6,370 元之款項,其匯款
  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確為聲
  請前2 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3.提出最新租約影本。
4.提出最近一年之醫療費用明細。
5.提出機車行照影本。
6.債務人105-106 年度所得清單中有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之執行及營利所得,請說明其給付原因?如確為聲請
  前2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7.債務人住所地與工作地在不同縣市,請說明上班之交通工具為
  何?並提出最近2 個月交通費單據。
8.說明債務人與2 名未成年子女須居住達35坪住宅之原因?是否
  願於租約屆期後,另承租坪數較小之住宅,以撙節租金支出?
  如否,其原因為何?
9.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確實按照聲請前2 年(105 年5 月至
  107 年4 月)內之收支狀況填載,並按上開補正事項修正後,
  重新提出到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