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王沛雷
- 當事人高明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債 務 人 高明德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提出萬進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近五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說明目前公司有何資產,及是否曾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 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另說明毀諾前3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⒊請提出醫療機構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說明債務人目前之身體恢復狀況及生活因腦中風而受有何等影響(如生活可否自理、有無工作之可能性)?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請說明自105年3月迄今,除子女奉養金及國民年金外之所有收入。 ⒍說明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併說明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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