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 債務人
- 徐華武
- 代理人
- 楊啟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民國105年4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6、按時間順序,列表並具體描述說明自105年4月起至106年12月
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
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7、債務人任職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
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
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
,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
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10、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
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
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
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3、債務人於聲請前二年之105年4月及106年5月分別向債權人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信用貸款,請分別說明該
2筆貸款之借款金額,用途及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