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辜漢忠
- 被告徐華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債 務 人 徐華武 代 理 人 楊啟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民國105年4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6、按時間順序,列表並具體描述說明自105年4月起至106年12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 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7、債務人任職德泰彈簧床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 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 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 ,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 額。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9、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 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10、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2、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13、債務人於聲請前二年之105年4月及106年5月分別向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信用貸款,請分別說明該2筆貸款之借款金額,用途及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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