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債 務 人 徐畢克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債務人自民國107年6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債務人任職和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並提 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 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 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 8、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9、說明債務人現租賃房屋之地址、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 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