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債 務 人 洪英桓即洪祥森 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於106 年10-12 月任職於聲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6.6 萬元,顯高於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之所得,則未繼續任職該公司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之任職於慶云公司之工作地點,並提出105 年9 月起迄今,任職於慶云公司之薪資明細表(須列明法院扣薪之數額、勞健保)。 3.帝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帝昕公司)既於104 年12月25日起停業迄今,何以於停業期間仍不時有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之款項轉入債務人彰化銀行之帳戶,或由債務人知該帳戶轉出至帝昕公司之紀錄?如確為債務人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4.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 年9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已提出之部分可毋庸補正)。 5.提出105-107 年間之租賃契約影本。 6.說明債務人、配偶、2 名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其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提出配偶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 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時點,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據。 11. 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2.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3. 說明債務人於帝昕公司之出資額若干。 14. 商業保險費非屬必要生活費用,應予剔除。 15. 說明債務人配偶之健康狀況不佳,致無法外出工作之原因?(2 名子女均已就讀國中小,應無須由配偶長時間照顧)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須載明所患疾病名稱、自何時起、是否影響工作能力等內容)。 16. 說明債務人於彰化銀行之帳戶內,分別於106 年4 月10日及106 年4 月25日、106 年5 月9 日、106 年6 月1 日、106 年7 月31日有匯入6,700 元(黃國彰)、85,800元(藍平成)、6,700 元(黃國彰)、6,700 元(黃國彰)、13,400元(黃國彰)之款項,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7. 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個人債權人應記載地址,並重新提出。 18. 債務人配偶105-106 年所得資料清單中有慶云公司給付之所得,其原因為何?又其名下有一部2014年出廠之汽車,請說明其買賣價金、資金來源各為何? 19. 聲證13所示機車位管理費,請說明該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照及估價單。 20. 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收入僅857,149 元,支出卻高達1,553,102 元,其差額如何支應(縱加計個人債權人借貸之金額亦不足以支應差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1. 說明債務人配偶既無工作,則何以未投保國民年金,而係投保於新北市小販業職業工會?其投保於該職業工會之原因?其是否從事相關行業?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2. 說明債務人未繳納勞健保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