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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古振暉方鴻愷林昌義

  • 當事人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翁龍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92號上 訴 人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嘉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複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 被上訴人  翁龍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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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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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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