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古振暉、方鴻愷、林昌義
- 當事人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翁龍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92號上 訴 人 上原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原嘉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複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 被上訴人 翁龍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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