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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王本源劉瓊雯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 上訴人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62號上 訴 人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5 年度湖簡字第1662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如未依限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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