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 訴 人 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紘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尹天賜 被 上訴人 王國安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吳勇君律師 周廷威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羽芯律師 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6 年度湖簡字第6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