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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邱光吾蘇錦秀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紘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尹天賜
被上訴人
王國安
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羽芯律師

      陳奕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6 年度湖簡字第68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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