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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邱光吾辜漢忠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

抗告人
黃文潭
相對人
游松村

      高志凱

      張世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月1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字第13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第13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6 月1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 年7 月9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抗告人雖曾聲請本案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迴避,惟業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93 號裁定、108 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駁回確定,有各該裁定在卷可按,抗告人自應依本院107 年6 月19日裁定之內容補繳裁判費。茲抗告人迄今未補繳,依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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