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6號
- 抗告人
- 章偉傑
- 抗告人
- 輔 助 人 章燕芬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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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周金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士簡字第12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經本院士林簡易庭以106 年度士簡字第1262號為第一審判決後,雖曾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因未繳納上訴費用,經原審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繳,經原審於107 年3 月27日以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上訴,有各該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士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7-43 頁),則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對原審駁回上訴之裁定聲明不服,然其所陳理由均係針對合法上訴後,法院實體審理之問題,而因抗告人本件上訴程序自始即未合法,本院尚無從就其實體爭執加以審究,是本件抗告自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