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 告 羅海鏑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索爾國際有限公司、朱紀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004 元(計算式:383,334 +166,667 ×10=2,05 0,00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