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德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RHEINMETALL AIR DEFENCE AG.)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欣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鈞律師
- 被告
- 宋心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1 萬7,6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萬8,33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6萬7,8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