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林昌義
- 當事人德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宋心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2號原 告 德商雷曼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RHEINMETALL AIR DEFENCE AG.) 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被 告 宋心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1 萬7,6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萬8,336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6萬7,8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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