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翔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原告與被告婕睿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775 元(見本院卷第7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