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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謝佳純

  • 當事人
    李欣耘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   告 李欣耘 被   告 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弘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肆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計算式:44,956÷2=22,478)。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查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解僱之時為39歲,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核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4萬元【計算式:37,000×12×10 =4,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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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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