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57號
- 原告
- 李欣耘
- 被告
- 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弘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肆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計算式:44,956÷2=22,47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查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解僱之時為39歲,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計算,核定本件訴 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44萬元【計算式:37,000×12×10 =4,4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