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76號
- 原告
- 德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陳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克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