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基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煌即駿翔工程行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