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 告 焦點會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耀凱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8,4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