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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告
安吉唯沃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紹輝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被告
愛樂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5萬7,382.36元,換算為新臺幣486 萬7,836 元(起訴時匯率為1 美元兌換30.93 元新臺幣,計算式:157382.36 ×30.93=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 萬9,213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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