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6號
- 原告
- 安吉唯沃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紹輝
- 訴訟代理人
- 凃成樞律師
- 被告
- 愛樂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元15萬7,382.36元,換算為新臺幣486 萬7,836 元(起訴時匯率為1 美元兌換30.93 元新臺幣,計算式:157382.36 ×30.93=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 萬9,213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