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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0號

再審之訴(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劉育琳

再審原告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7,63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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