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蘇哲彬 被 告 富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源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姜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