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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告
蘇哲彬
被告
富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源
被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理人
姜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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