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 告 富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達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帛芹